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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新指令已于2016年4月20日全面開始執行
摘要:CE認證中新版低電壓指令2014/35/EU已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隨著指令更新,歐委會將根據新立法架構執行低電壓指令條例。
2014/30/EU已于2016年4月20日起執行,各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4月19日前完成立法程序?;谂f電磁兼容指令的VOC(符合性聲明)自2016年4月20日起已不被接受。隨著指令更新,歐委會將根據新立法架構執行低電壓指令條例。
《低電壓指令》所涵蓋的產品包括使用交流電電壓介乎50至1,000伏特以及直流電電壓介乎75至1,500伏特的電器設備,載于附件II內的其他設備除外。附件I則列出了主要的安全目標,如電器設備必須標示必要的安全使用方法。這些資料如未能在設備上標示,則可列載于附帶文件內。在生產商、進口商及分銷商責任(如合規評估程序、標簽、文件、CE標記及可追溯性)方面,《低電壓指令》的規定與《電磁兼容性指令》一樣。此外,《低電壓指令》規定,如有需要,生產商及進口商必須為其投放到市場上的電器設備在風險方面進行抽樣測試,若有不合格電器設備投訴和有電器設備需要回收,生產商及進口商必須進行調查并記錄資料,同時向分銷商通報有關情況。
新版LVD(2014/35/EU)已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在此之前,符合性聲明應與現行LVD(2006/95/EC)一致,無需參照新版LVD(2014/35/EU)。因為,由于安全目標保持不變,從安全角度考慮, 任何針對現行LVD (2006/95/EC)的參考文件可用作符合性評估。因此,當產品從符合現行LVD(2006/95/EC) 更換為符合新版LVD (2014/35/EU)時,經銷營商需注意其義務和職責。